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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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 学校成人教育简介


1.1 山东政法学院概况

1.2 山东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发展历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2.1 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职责

2.2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岗位职责

2.3 办公室职责范围

2.4 办公室岗位职责

2.5 招生学籍科职责范围

2.6 招生学籍科岗位职责

2.7 教学培训科职责范围

2.8 教学培训科岗位职责


第三章 行政管理

3.1 继续教育学院财务代办员管理规定

3.2 继续教育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3.3 继续教育学院多媒体设施的管理办法

3.4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收、退费规定

第四章 教学与学生管理

4.1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4.2 学生证管理规定

4.3 成人学历教育证书管理规定

4.4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4.5 业余(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4.6 成人教育教学档案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4.7 成人教育试卷管理办法

4.8 监考守则

4.9 考场规则

4.10 关于考生违犯考场规则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4.11 关于函授站审批要求及程序

4.12 评选优秀学生暂行办法

4.13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

4.14 课堂规则

4.15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1.1 山东政法学院概况

山东政法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山东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院位于美丽的山东省会城市——济南市。

学院从最初的山东政法干校(1955年)发展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半个世纪以来,她历经沧桑、艰苦创业,秉承志学敏求、广育英才的办学传统,在几代山政人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下,学院的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已发展为一所多学科的省属高等院校,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专门人才。

  学院占地853亩,校舍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300万元。图书馆馆藏印刷版图书85万册,电子图书80万册,是山东省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2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50人,博士、硕士263人。学院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8000余人。

  经过50余年的办学积淀,学院现在已经形成以法学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定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院实施学科建设工程,重点发展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理论法学等传统法学优势学科,积极拓展监狱学、经济学、管理学、英语等其它学科。依托学科建设基础,加强学院专业建 设。目前,学院专业设置涵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以法学类专业为主,设有普通本、专科专业23个,其中省级特色专业2个。设有法学 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警官学院、外语系、信息科学技术系、经济管理系、新闻传播系、马列部、体育部等12个教学单位,建有经济 法研究所、地方立法研究所等20个科研机构。学院建有计算机实验室、电工电路实验室、外语教学实验室、诉讼业务实训实验室、司法物证鉴定实验室、经济学实验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等30多个实验室。同时,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刑事执行机关等系统建设了100多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2006-2008年,学院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45项、省教育厅科研课题23项,学院科研课题立项97项;在学术期刊发表文章、出版专著1273篇 (部),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72篇,被EI、ISTP收录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85篇;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13项;院刊 《政法论丛》作为山东省第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期刊,被列为山东省优秀期刊。

学院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走“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目标,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院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学院追求的学生培养目 标是: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卓越的综合素质。

1.2 山东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为了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继续教育规模,提高教育层次和办学效益,经山东政法学院研究决定,于2007年5月成立山东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是在原干部进修部(业余教育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工作职能,具体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进修培训,成人毕业生学位考试和学士学位授予等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设办公室、招生学籍科、教学培训科三个科室机构。

伴随着山东政法学院的成长历程,山政成人教育也走过了三十多个寒暑春秋。三十多年来,她历经风雨,艰苦创业,几经迁徙,逐步发展壮大,先后开设了电大、自修大、专业证书、培训教育等层次,法学专业已毕业68140人;各种短训班60期结业73708人,为我省社会各行各业特别是政法系统,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合格人才,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山东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目前,成人教育共有十个专业招生,设有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三个层次。分别是高起本:法学、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升本:法学、监狱学、英语、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高起专:法律事务等。根据办学的需要,我院于2008年 开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为提升学生的学历层次开辟了新途径。并与北京大学合作,联合举办在职研究生教育,司法资格培训班,高端培训等教育。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在学生比较集中的地市设有校外函授站。教学过程采取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继续教育学院将进一步树立服务与质量意识,秉承:“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坚持敬业、务实、协作、创新:的管理理念。坚持学生发展为本,积极探索新时期继续教育与运作模式,努力拓展学历与非学历办学渠道,构建新时期的终身教育体系。

学院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充分发挥山东政法学院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学校雄厚师资力量,广泛开展与地方政府、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教育、培训合作。集他人之长,努力创办结构合理、教学独特、教育教学资源雄厚、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特色学院。

总结过去,立足现在,放眼未来。继续教育学院全体教职工正以崭新的姿态,开拓进取,再创我院成人教育新局面。

2.1 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校函授、业余、成人脱产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以及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班、岗位培训、法律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管理等项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全校成人教育的工作计划,总结并制定成人教育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并提出有关成人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以及成人教育体制改革方面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各院、系、部制定和实施成人教育各种形式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各种教学规章制度,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全校的成人教育研究和经验交流;

3.组织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函授学习指导书等资料的编写和审定工作,负责全校成人教育教材的订购、管理和发放工作。

4.负责全校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5.组织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6.负责本院的学生宿舍、教室、多媒体、的管理工作,联系各有关单位,做好成人学生在校期间的食宿、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学校成人教育研究工作。

8.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9.做好成人教育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选聘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考核教师教学质量。

10.做好成人教育管理人员和学生的评优工作。

11.制定成人教育的招生计划,做好宣传和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情况,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不断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教学质量。

12.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务纪律,制定和落实财务规章制度,协助财务处组织学费、培训费等各类费用的收取工作。努力增收节支,完成经济目标。

13.负责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类考试和巡考工作。

14.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

15.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校务会的要求,确定年度的责任目标。

二、在校党委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充分调动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同志的积极性,努力完成责任目标及校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到认真扎实,有结果。

三、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本院各科室工作,使继续教育工作紧张有序,效率高,教职工之间团结协作工作。

四、积极探索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律,不断开拓继续教育的办学渠道。

五、深入了解全校成人教育工作,及时听取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主动地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

六、工作认真、负责、主动、热情,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七、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既要有分工,更要密切配合,副院长对院长负责。主动关心全体教职工的工作、学习、思想、生活,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九、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办公室职责范围

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为继续教育事业服务的综合性行政办事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

1.及时、迅速、保质、保量地完成院长交付的各项任务,配合各科室做好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的各项会议、学习等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3.负责收集、拟定一周工作安排,报院长审签后下发执行。

4.负责起草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和各项报告材料、报表等,负责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组织修订工作。

5.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和归档工作;负责报纸、刊物的订阅、分发、借阅以及信函收发、通信等工作。

6.接待领导机关、兄弟单位来院视察、检查、参观和来访等。接待工作应做到热情周到,树立良好形象;负责安排各种会议代表的食宿、接送站和往返车票的购买。

7.公章管理。公章使用范围:报销、拨款(须经院长签字)、开介绍信、证明信以及继续教育学院上报或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通报、聘书等。公章使用必须依据规定,严格管理。

8.负责本院的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9.负责后勤维修等工作。

10.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各院系的协调工作。

12.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遣。

13.负责办公用品和教学用品管理。一般办公用品和教学用品的购买、保管及发放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14.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现金、支票的借用和报销工作。

15.负责继续教育学院职工的考勤统计及节、假日值班安排。

16.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印刷工作的管理。

1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主任

1.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安排和处理办公室内日常事务。

2.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起草继续教育学院行政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

3.加强办公室内业务建设,督促检查办公室内岗位责任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协助学院党政领导做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学习及生活,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组织协调继续教育学院各科室间的关系。

5.组织安排接待工作,热情周到,在用餐标准上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6.负责记录和整理继续教育学院大事记工作。

7.负责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工作。

8.熟悉办公室的各项业务,必要时能顶岗工作。

9.根据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

10.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外勤

1.负责上级机关或部门下发的文件、报表、通知等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工作。

2.负责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含固定资产)等的购买、保管、发放、借用、维修工作,严格履行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对其需求情况及时检查上报。

3.负责会议室的整理清扫工作,保证会议室清洁、干净。

4.负责现金、支票的借用、报销工作。

5.负责报纸、刊物的订购、分发、借阅及信函收发等工作。信函收发应做到及时、准确、服务周到。

6.负责通讯费用的结算工作。

7.负责各种会议代表的往返车(机)票订购工作。

8.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三、驾驶员

1.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热爱本职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2.爱护车辆,掌握车辆的性能,积极保养、维护,保持车内洁净卫生,不乱停、乱放,夜间车辆要入库。

3.服从调度,出车准时,要做到车在人在,不擅离职守;不私自出车。

4.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不带病出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保证车辆及人身安全。

5.认真做好行车记录。

6.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协助办公室做好其他工作。

2.5招生学籍科职责范围

招生和学籍管理,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并做到热情服务。其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一、负责成人教育生源的宣传、组织、发动。

二、负责专业的论证、申报及招生计划的申报。

三、负责学生报到、新生学籍注册。

四、负责成人教育学籍档案(新生登记表、学籍表及照片、学生成绩、毕业生登记总表、毕业生鉴定表等)管理。

五、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办理及学历电子注册。

六、负责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的发放。

2.6 招生学籍科岗位职责

一、 拟定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 负责组织生源发动,编印、发放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三、 负责新生报名和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 负责日常招生文书、事务工作;

五、负责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及新老生的学籍注册;

六、负责收缴所有新生按班级报送的入学材料。入学材料包括:新生登记表、学籍表、一寸照片。

七、负责学历证明的办理及发放;

八、负责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生证管理;

九、负责建立保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十、负责办理学生的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工作,

学籍异动和学籍处理必须由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十一、 负责原始成绩单的整理、保管、按班级长期保存。函授站的成绩单要及时寄出。

十二、 负责成绩登录、输入、输出和查询,并及时发放学生成绩单。

十三、 成绩改动,必须经任课教师或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十四、 微机录入及输出需经分管院长审验,并盖章保存。

十五、 办理学生的选修、免修工作,负责保管并整理重修手续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解决学生对课程成绩的疑问和查询。

十七、在每个教学班面授时,及时将上学期成绩打印转教学培训科。

十八、函授站办理毕业手续时,需报毕业生登记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核对总表成绩,如有不对,以我院原始记录为准。

十九、根据学籍状况和成绩统计结果以及缴费情况,负责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办理毕业证书,包括毕业生相片采集、编报毕业生登记大表、进行电子注册、办理毕业证书,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袋、整理有关毕业生档案材料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二十、负责各类证书及学籍档案材料的发放,发放各类证书时必须验明学生证件并收回学生证、结业证,如果他人代领,必须查验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记录在案。

二十一、 负责向教育厅上报有关材料;

二十二、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7教学培训科职责范围

教学培训科是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实施的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学院各项规定、决议,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和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

三、负责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授予工作。

四、负责自学考试考生的发动、上报数据等考务工作。

五、组织制定或修订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有关教学文件,并负责落实、实施。

六、考查、组建函授站、校外办学点,负责函授站、校外办学点的教学管理。

七、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程,向各院、系、部及函授站、教学点下达教学任务,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

八、负责考务安排、印制试卷、组织阅卷等工作。

九、负责协调教材采购,组织编审教学参考书、辅导资料等。

十、负责成人教育的研究工作。

2.8教学培训科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拟定有关教学文件。制定教学计划时需由各有关院、系、部组织专人制定,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学期(年度)教学工作计划(确定开设课程以及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时间和实施要求)。

三、根据学期(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向各院、系、部和各函授站、教学点下达教学任务(组织师资)并负责师资的管理工作,制定及组织发放各项教学通知。

四、负责协调组织选编和自编教材,组织教师编写学习指导书等资料,并及时与教材管理部门沟通印发给学生。

五、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核算学期(年度)教学工作量,报学校教务处。

六、根据学期(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有关的教学通知,调度与编排各班级的课程表和所有考试安排表,明确各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师资和各课程考试(含补考)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七、期末根据学校教务处的时间要求及时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提前5天向有关单位及时发放课程表。各班级排课时,学时数应严格按学期教学计划执行,负责日常调课。

八、负责组织教师编写自学周历、教学进度表、教学指导书、作业等资料,并及时印发给学生。

九、试题库和试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在保密时间内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有任何泄密行为发生。

十、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并提前印制好试卷,负责试题及装袋后试卷的保密及保管工作。

十一、负责于考试前规定时间发放考试试卷(函授站的试卷应提前由专人或以快件形式送到指定地点和指定人员),考试后应组织监考人员对试卷装订密封。

十二、负责组织阅卷工作。将密封后的试卷发放到阅卷人手中,回收阅完的试卷和成绩,并将成绩转交成绩管理人员。

十三、负责所有回收试卷、监考记录的保管,至少在该年级毕业后才能销毁,以备查验。

十四、负责所有学历考试及非学历的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的组织工作。

十五、负责学士学位考务、阅卷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十六、负责自学考试考生的发动、上报数据、辅导课的组织,办理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发放。

十七、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多媒体教学设施的开与关、出现问题及时报修。

十八、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教育学生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十九、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自己举办有意义的活动。

二十、及时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处理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考勤,组织指导毕业生填写好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生的离校工作。

二十二、协助任课教师维护好课堂纪律,做好学生作业收发和登记工作。

二十三、负责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下发教学方面、行政方面、成绩单及紧急事项的通知,请销假要做好记录。

二十四、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课堂教学及学生的学习和思想情况。

二十五、负责非学历教育教学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二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1继续教育学院财务代办员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但由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交费相对分散,各类培训多,业务量较大等原因,学院单独设置一名财务代办员,承办学院的财务工作。为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财务代办员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代收、报销业务。

二、代收的各类发票要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当月领当月还,再用再借不得积压,收费后及时到财务处下账。

三、各类收费由财务代办员严格按物价局和校财务规定标准收取,须公开的账目一定要公开。其他人员不得收费。

四、代办员收取费用和报销费用的记录,每月到校财务处进行对账,并向财务处索要对帐单供领导参考。

3.2继续教育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是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便于管理和方便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及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证件齐全有效,保证行车安全。

二、修旧利废,勤俭节约,降低成本消耗,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车内的原部件要注意报修,不准随意拆装。

四、收车后要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置,不准乱停、乱放。

五、车辆维修时需要及时报告,不准私自维修。

六、积极参加学校及车管部门的各项活动、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

七、车辆用油要严格按公里数计算,油料不准它用。

八、出车后费用报销要严格按出车里程,并按院财务规定计算。

九、车辆不准私借他人使用。

3.3 继续教育学院多媒体设施的管理办法

多媒体是学校的重要设备,也是确保教学是否正常运行的条件。为保证多媒体设备的安全使用,发挥最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多媒体要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依据课表按时开启多媒体,保证正常运行。

二、多媒体要在机柜明显处张贴正确的使用办法。

三、多媒体要制定安全措施。

四、多媒体使用时要做好使用登记,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电源及上锁。

五、教师发现多媒体有问题向管理人员反应不得私自维修。

六、多媒体要按时检查、及时维修。

七、上课教师严禁在计算机中安装密码,不得随意删改硬盘中的文件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机器中的设置。

八、因使用不当出现多媒体损坏要追究使用人员的责任。

九、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教学事故,追究其管理人员的责任。

十、如多媒体设备丢失,要追查丢失原因、根据情况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3.4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收、退费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收、退费规定如下:

一、学费收取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在每学年初收取。

二、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凭学校开出的收据和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退学证明(此证明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到学校财务处方可办理退费手续。业余(函授)生学习时间以面授次数计算,面授一次为一学期,扣一学期的学费。

三、学生因故要求转学,执行第二条退费规定。未报到、注册的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确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应按学校规定交费、注册后,凭学校开出的收据和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退学证明(此证明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并扣收学费1000元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含开除),不论到校时间长短,一律不退学费。

五、学生退费一律持入校时学校财务处开具的收费收据,对没有收据者原则上不退学费。

六、教职工和子女上学的交费,继续按1996年12月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工作规范26—188“关于教职工业余上学和子女就学入托的规定”执行。

七、业余(函授)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校规定的教材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八、自学考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据实结算。

十、培训费

(一)培训费的收取: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举办的各类培训服务,其培训费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用坚持成本核算为主的计算原则。

(二)学生缴纳培训费后,若因故退学,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4.1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条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教职字[2002]23号)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山东政法学院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录取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学院在第一学期将新生注册名单报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由联合办学函授站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报到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到学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并交纳学费、教材费等费用。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学籍,责任由函授站负责。

根据注册人数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同时领取新生登记材料。

函授站及校内业余班在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送新生登记表、学籍表及照片等,一并上报数据。新生登记表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注册,学生名单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档案、联合办学协议书、新生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操行评定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总表、毕(结)业证书发放和验印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由学院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新生注册名单编班。函授站及校内教学班的学生建档,由函授站或教学班为单位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必须按时到校或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函授站和校内学生注册时必须交验缴费凭证。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期末未注册者,不准参加本学期各种考试。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8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08级"。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技能的运用能力,据之进行评定。操行方面,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进行评定,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条 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应当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努力学习。操行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每学期考核课程按教学计划执行,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跨学期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习情况以及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分,不得超过20%)。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统考、抽考的,以统考、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四级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载“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不论任何原因,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1/3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缺课时超1/3,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无故旷课超过总科目三分之一者,将取消学籍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考试作弊者,除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随补考考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缓考不及格者、补考不及格者、缺课时超1/3以上者、考试作弊者以及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在毕业前参加最后一次性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与教学计划一致,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且与教学计划一致,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3、学生如有免修、免试的课程,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单科合格证书或原所学课程成绩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以免修、免试。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者或经补考后

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者,予以升级。

学生本学年累计经补考仍有4门不及格(含缺课时超1/3、旷课、作弊)者,应予留级。本校无后续专业的可以转留到省内其他高校相同的专业,如省内其他高校也无相同的专业,原则上予以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由原单位或家长负责管理。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同意,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 (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以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二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本学年经补考仍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应予退学者。

退学学生经学院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五章 纪律、考勤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院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
、在校期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时,由学院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专科六月份,本科十二月份。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经最后一次性补考,仍有一门至二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予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补考合格时间算起。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外语及“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不包括擅自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8年毕业的班级,简称"08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2 学生证管理规定

为了使成人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学生证,现对成人教育学生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成人教育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由我院统一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在相片处加盖“山东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件专用章”(钢印)和注册处加盖“注册”章后正式生效。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持学生证缴费注册。

二、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生证是在校生的身份证明。领取教材、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和课程考试、考查时,必须携带,以便检查。进出学校,应主动出示本人学生证。

三、成人教育学生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改换学生证上的相片和破坏加盖的钢印印迹。如有以上各现象,学生证作废。利用其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纪律处分。

四、成人教育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防止丢失,更不得转借他人。

五、学生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到我院登记挂失,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查证属实,缴纳手续费后可予以补发。补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并交近期免冠半身正面一寸相片一张。补办学生证一般在面授期间办理。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六、丢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应立即向我院申请注销,严禁两证并用。

七、学生毕业、结业、转出、中途退学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院。如有丢失,须交成本费。

4.3 成人学历教育证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证书的管理,严格颁发手续,维护我校的办学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一、颁发证书的对象是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加统一的入学考试,并经省教育厅审批,由我校统一录取的具有成人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1.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有正式学籍且达到修业年限,德育、体育合格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可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的学历毕业证书。

2.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学制年限的暂发结业证书,达到规定年限后换发毕业证书,如学生学完规定全部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暂发结业证书,并允许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及格后,按课程全部及格后的相应年度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规定期限,仍 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学生中途退学,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学满一年和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三、如毕业生将毕业证书遗失,可由本人写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挂失声明,经学籍科查证核实后,学校可到省教育厅为该生办理毕业证明书。

四、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如发现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笔误时,应立即持此证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不得擅自改动。擅自改动毕业证书内容者,后果自负。

五、办理、审核、颁发证书的有关管理人员应高度负责,严格审查毕业生毕业资料,并严格证书的管理和发放手续,谨防丢失。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如有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领取毕业证书的人员必须签本人姓名,已示领走。毕业证书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领,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者,须由本人出据“委托函”,受委托人必须出据身份证,方可代领。此后凡有毕业证丢失、破损、缺页、改动、错误等现象,均由领证人或持证人负责。

七、如发现有伪造、仿造我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毕业证书变动情况的有关说明:

1. 自一九九三年起,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均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993-2002年,毕业证书须加盖或打印学校办学批准文号 章、毕业学校印章、毕业学校(院)校长印章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9年起改为山东省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方为正式毕业证 书;2002年起,山东省教育厅启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新一代毕业证书,证书内容由教育厅统一打印,照片处加盖学校钢印,学校批准文号为打印,另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印章。结业和肄业证书,由学校印制和颁发。

2.自二○○一年起,国家实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所有毕业证书必须经过电子注册后,方为有效证书,证书内信息可在教育部指定的网站查询。

3.自一九九一年起,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在办理毕业证书前,必须先交验原毕业学校专(本)科毕业证书。为此,要求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务必在最后一学期的规定时间将原专(本)科毕业证书交到学院主管部门。

4.4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依据《山东省学位证书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山东政法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一、凡本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各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3.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分别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

4.通过学习,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严重违犯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由学籍科会同教学培训科初步审核;

2.学籍科审核确定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申请学位学生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4.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培训科负责将通过后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办理学位证书;

4.5 业余(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业余(函授)教育教学准备工作是整个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为保证教学准备工作能及时、充分的完成,特制定本细则:

1.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服务系统,以保证业余(函授)教育各教学环节有章可循,并能顺利地实施。

2.学院筹备函授教育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

3.学期开学前,教学管理人员要根据教学计划提前半个学期制定出下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各院、系及业余(函授站)班,并按有关要求选聘任课教师。同时应将下学期要开设的课程通知教材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地准备教材和辅导材料。

4.教学任务落实后,应及时组织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结合业余(函授)教育教学特点进行备课;组织教师编写出自学周历(自学进度表)。

5.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或新生报到时,发给学生下学期开学通知。通知应说明业余(函授)生开始自学的时间、上课的时间、第一次面授的时间、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及本学期课程补考的时间。同时发给学生教材、辅导材料(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自学周历和课程表。

6.每学期面授(上课)前,提前制定出课程表,落实好教室,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通知班主任做好报到准备工作。

7.每学期面授结束时,发给学生集中实验、设计、复习、考试的通知,通知中应说明报到时间、集中天数及其它教学要求。

8.教学点(函授站)要统一教学计划进度,统一教材,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等,下发注意事项、要求与下一学期的工作安排。

9.期末考试试题要组织各教师编写,应分A、B、C共三套试题,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作为题库,随时进行修改或更换,防止内容老化,还应组织教师编写期末复习要求,以指导学生复习;函授站的试卷应提前发出。

10.教学点(函授站)学生的教学资料,由我院发往站、点或通过网络下发,并及时发给学生;各教学点(函授站)应按以上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期末考试时间必须按学院要求安排。

11.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老师阅卷、统计成绩,并及时发给学生成绩单。补考试卷应提前发往各教学点(函授站)。

12.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各教学点(函授站)的教师,可由我院委派或教学点(函授站)聘请当地有教学经验的老师担任,视情况我院对函授教育的整个教学组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6 成人教育教学档案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成人教育教学档案管理,确保我院教学档案的完整、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管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上级教育主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教育改革、教学计划、专业和课程设置、招生、毕业生就业分配等方面的计划、指示、规定、办法等。

2.综合性教学文件材料: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表。

3.招生工作的材料:招生计划、简章、专业介绍、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考生档案、新生名册,代培计划、合同,招生工作总结等。

4. 学籍管理的材料:(1)新生报到登记表,学生学籍卡片、成绩卡;(2)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变更(升级、留级、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的材料;(3)学生交费、注册记录,学生报到、考勤登记表、请假条及处理意见;(4)学籍通报;(5)学生毕业(结业)的材料:毕业名册、毕业(结业)证书编号、毕业 (结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证书和档案材料的发放记录。

5.成绩管理的材料:原始成绩表,各学期成绩统计表、分析表,毕业(结业)生历年成绩汇总表、个人成绩表。

6.学生奖惩材料(原始材料、登记表、处理意见)。

7.教学计划、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学改革方案、总结,专业申报材料,教学研究项目材料(申报、批复、结题、评奖等)。

8.教材方面的材料:自编、主编教材或学习指导书的正本,各院、系(部)各专业教材使用目录。

9.实践教学方面的材料:(1)教学实习计划、大纲、总结、实习指导书、实习讲义、实习结果鉴定,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等;(2)毕业论文任务书、指导书、答辩记录。

10.师资管理的材料:教学任务通知表,教师基本情况统计,函授站教师聘任表,师资培训的计划、考核和总结,教师的奖惩材料。

11.课堂教学材料:(1)教学通知,课程安排表;(2)课程进度表,自学周历表;(3)典型讲义、教案。

12.考试材料:(1)考场安排,试卷交接(命题、考试、阅卷);(2)考场记录,对违反考场记录学生的通报和处理意见;(3)各专业的考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

13.教学检查材料:教学督导安排、听课记录,教学质量评价表,业余、函授生问卷调查表、统计表,教学检查总结;教师经验总结。

14.毕业生质量调查材料:学校对毕业生质量调查的计划、总结、调查表,使用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审意见等。

15.教师工作量的规定、计算结果及酬金发放情况。

16.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

17.设立教学点(函授站)或联合办学的申请、考察报告、备案表、批复材料、办学协议等材料。

二、档案的管理

1.档案的整理:

(1)对平时积累的材料要及时加以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管理规范,对教学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材料进行分类、取舍,将有密切联系的材料组合成卷。教学档案一律按学年 归档组卷,各类教学计划,考试试题还要按年级、专业学期、类型归档组卷。档案组卷要合理、科学、符合要求,便于保存查找。装订档案牢固、整齐、不损坏档案。卷内目标填写要清楚,立卷人、检查人要签名。

(2)立卷材料要做到真实、准确,书写工整、清楚。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及复写纸誊写,要按照一定程序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校综合档案室,以便长久保存利用。

(3)各类保存的档案须有正式印稿二份,且应有原稿,并要字迹清楚、无损坏,不得用易褪色的书面材料书写。管理人员在接受档案材料时要认真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要求退回修改。

2.档案的保管利用

为使档案既得到充分利用,又保证其安全,在档案的管理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

(1)非档案管理人员,不经领导批准,不准开启档案橱,随意翻查档案。

(2)档案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乱放。查阅完毕应及时放回原处,严防损坏、散失。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出档案室,不得拆卷、涂改换页等。

(4)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借阅档案,借阅人要及时登记签名,归还时要当面检查,检查人要登记签名,以示负责。

(5)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必须锁好门,注意防火、防潮、防霉变,保证档案安全。

3. 每年保存的档案、材料于每学期结束后两月内,按照档案、材料的性质、保存价值进行整理、归档,需要移交校综合档案室的,每年11月底移交校档案室,并办理 移交手续;不需要移交档案但需要我院保存的档案材料,年底经检查后放入我院档案室。凡需要销毁、处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审查,报分管院长同意。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4.7 成人教育试卷管理办法

成人教育课程考试试卷是影响考试质量的关键因素,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为加强试卷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成人教育试卷命题的范围、难度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结合成人学生的特点,重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运用能力。

2.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每一门课程应拟题A、B、c三套试题,并附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有条件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报送试题时,应根据学院规定的格式报送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

3.试题由继续教育教学考务人员负责保管。考前二十天左右,考务人员根据应考人数到专门的印刷部门印刷试卷并装袋密封。试题、试卷均须保存在铁皮橱内。

4.期末考试前,教学点(函授站)应派专人到学院领取试卷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到站、点。校内的考试,由监考人员于考前十分钟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装订密封,交回考务人员。

5.试卷由考务人员安排专人批阅。阅后将试卷和统分成绩单(一式二份)交回考务人员,一份由成绩管理人员负责登录成绩并保存原始成绩单,另一份寄往教学点(函授站)并及时通知学生。

6.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试卷的保密制度,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或探知试卷内容。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五分钟当众开封,不得提前拆封。

7.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由考务人员负责实施,并须有详细的试卷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应归入教学档案保存。

4.8 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并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会后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考试的条件,并贴好考号。

二、监考人员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清理考场,将学生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等不符合考试规定的物品,集中到指定地点。开考后如再发现不符合考试规定的物品,按违纪处理。

三、考前十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和《关于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和作弊的处理规定》。考前五分钟,当众开启试题袋,检查试卷是否与安排的考试科目及试卷份数一致,检查无误后分发试卷。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四、在答卷前,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将班级、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上。

五、开考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证及规定的其它证件,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若发现有替考者,立即将考生清出考场,并做好记录。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或可能有误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若不能直接答复应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纪、作弊的考生,应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入考场纪录,根据《关于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和作弊的处理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八、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打电话、阅读书报、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准擅离考场、在考场会客、谈论或干其他事情。

九、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交卷退场。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按照学号顺序整理、清点无误后,到考点办公室装袋、装订(包括试卷、考场记录、)、密封试卷袋。

十一、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凡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4.9 考场规则

一、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穿戴整齐。参加闭卷考试时,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小抄、报纸和稿纸,亦不得携带手机、记事本、复读机、收录机、有编程及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通讯电子类设备进入考场,如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等考试必备工具。参加开卷考试可按任课教师规定的范围携带 书籍、资料及工具。

二、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持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单人单桌对号入座。根据考试需要,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其座次,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考生就坐后应将学生证置于课桌外侧(左或右上角),以便查对。

三、开考后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四、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场。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教师。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答卷。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以便监考人员进行查对,凡不填写或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者,一律不记成绩。试卷一旦上交不得要求改动。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要求用铅笔涂卡的除外)。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答卷,不准在密封线外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七、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和随便讲话,不准冒名顶替、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偷看他人试卷、偷换试卷、传递字条等方式告知他人试题答案。凡通过非正常途径答卷的一切行为,都以作弊论处。对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要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令其退场,并做好记录。

八、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但提问不得涉及考试答案。

九、考试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桌面,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凡继续答卷者,按违纪处理。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违反者将追回考卷,按作弊处理并给与纪律处分

十、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凡不听监考人员的警告、劝阻,有意取闹者,监考人员有权制止,直到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10 关于考生违犯考场规则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有任何考试作弊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 未带学生证或学生证未注册以及另有规定的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 考生用红笔或铅笔(要求用铅笔涂卡的除外)答题者,该试卷作废;

虽用蓝黑色笔答卷,但用红笔或铅笔改动的,改动部分作废。

三、将应填写在密封区的班级、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写在密封线以外或在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该试卷作废。

四、考场内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偷看他人试卷,经二次批评教育不听者,取消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

五、冒名顶替、偷换试卷、传递字条等方式告知他人试题答案者,按作弊处理。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六、偷看有关书籍、笔记、小抄者;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其试卷作废。

七、凡不听监考人员的警告、劝阻、辱骂监考人员等有意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者,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在同一考场中,有大多数考生同时作弊,该考场应立即停止考试,全部试卷作废,再另行组织考试。

九、考试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继续答卷警告不听者,试卷作废。

十、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和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出,须及时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决定,以示惩戒。情节特别严重者,要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凡是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一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较好,有改正表现,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11 关于函授站审批要求及程序

一、校外联合办学单位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函授站设立审批表》并附联合办学单位办学申请报告一份。

联合办学单位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办学单位基本情况;

2、教学设施情况;

3、师资力量及管理人员情况;

4、是否为教育厅(局)批准的办学单位(附批文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学的层次、形式、专业及学生人数。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联合办学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学校分管领导根据学校规定及继续教育学院的意见、协议草案、联合办学单位申请报告进行审批。按学校规定应由学校审批的,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对函授站实行逐班审批制,办学协议亦逐班签订。

4.12 评选优秀学生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促进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优秀学生的评选办法。具体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学生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工作单位的政治活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工作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爱护公物、服从领导,热心为班集体做好事;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克服各种困难,坚持参加面授或到课学习,出勤率高。按时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并能认真完成作业,各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3、工作成绩好

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单位表现好,成绩突出;

4、身体健康。

二、评选名额:

根据实际情况,按学生人数一般掌握在10%以内。

三、评选办法:

评选的时间一般在毕业前进行。经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辅导员审核后,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

1、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3、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平时请假缺课或旷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奖励:

被评为优秀学生者,由学校行文表彰,颁发《优秀学生证书》,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评选材料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六、要求:

辅导员及班委要认真严肃地对待“评优”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各方面的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认真地组织“评优”,通过此项工作真正达到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4.13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班风建设,不断提高学生的管理水平,特制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具体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工作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爱护公物、服从领导,热心为班集体服务;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克服各种困难,坚持参加面授或到课学习,到课率高。按时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并能认真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3、工作成绩好

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单位表现好,成绩突出;班级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积极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的各项工作;

4、身体健康。

二、评选名额:

根据实际情况,每班1~2名。

三、评选办法:

评选的时间一般在毕业前进行。经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辅导员审核后,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3、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平时请假缺课或旷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奖励: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校行文表彰,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材料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六、要求:

辅导员及班委要认真严肃地对待“评优”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干部各方面的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认真地组织“评优”,通过此项工作真正达到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

4.14 课堂规则

为保证正常课堂秩序,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课堂规则如下:

一、学生要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做好听课的各项准备,不迟到、不早退。

二、上课时要保持课堂肃静,学生不得随便讲话,不得随意走动,不得睡觉、打瞌睡,不得看与本课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得玩电子游戏、听mp3等电子产品。

三、听课要认真,不得随便打断老师的讲授, 向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得到老师的许可后方可发言,回答老师提问时,必须起立。

四、讲文明、懂礼貌,注意仪表、仪容,尊敬老师。上课时要着装整齐,不得穿背心、裤头、拖鞋、便服短裤、超短裙进入教室。携带手机进入教室要关机。

五、保持课堂整洁,不准在教室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吃零食,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六、爱护课堂内的桌椅、门窗等一切设备。学生班要建立课堂卫生值日制度,下课后要打扫卫生,关好门窗,晚自习后要关闭电灯、电风扇,确保教室卫生整洁,班委应配合辅导员监督检查落实。

七、多媒体是学院的重要设备,也是确保教学是否正常运行的条件,不允许学生随便乱动和调试,如有故障及时报告辅导员。损坏设备者照价赔偿。

4.15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与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习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的舍区环境,使学生既能休息好、学习好,又能受到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集体主义等方面的教育,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由院办公室统一分配和管理,未经办公室同意,其它科室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学生宿舍。

二、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并负责保管好所住房间个人和公用的家具、设备等。未经公寓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家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室的调整,不得把其它宿舍或公共场所的公物挪到宿舍使用。

三、住宿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和室内公物押金等,拒不交纳者,不予安排住宿。

四、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轮流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值日表》要张贴在宿舍门后。

五、住宿学生要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准点蜡烛;公寓大门在宿舍熄灯后关闭,晚归者要出示学生证进行登记,严禁通宵不归。

六、女生宿舍严禁男生进入,维修、卫生检查和工作人员除外。休息时间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七、住宿学生不准留外来人员,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严禁自行车入楼,所有自行车一律排放在车棚内或按规定统一摆放。

九、遵守学习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除星期六晚上至星期日晚饭前和节假日外,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不准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跳舞及从事各种球类活动。

十、遵守用电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内违章用电,不准私拉电线和使用床头灯。爱护水电设施,节水节电。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器、电褥子、电熨斗等电器。

十一、学生离校时,经工作人员清点公共物品无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损坏公物者,须交纳赔款罚款,接到交款通知单,须在两天内将罚款交到公寓科,逾期不缴者加倍处罚并收取滞纳金。

十三、学生在宿舍内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讲文明,讲礼貌,不打架,不骂人,不讲下流淫秽语言,不传播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四、住宿学生要尊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妨碍学生宿舍正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十五、学生要互相关心,团结友爱,积极争创“文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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